按照税收法规规定,普通发票(即发票存根联)缴销后要保管五年,在此期间涉及到税务方面问题税务局随时可以对你保管的发票存根联进行检查。如果在这五年中发现有发票存根遗失,税务部门将根据《发票管理暂行办法》不按规定保管发票之条款给于2000元以下的处罚。五年后,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编制发票清理销毁清册,报税务部门批准。给于最终销毁。
近几年来,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全市国税系统逐步规范上海开发票印制、编号、发售等方面的管理,开展了发票换版工作,并组织了对换版停用发票的核销和缴销工作。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税务机关库存换版停用普通发票的核销工作已基本完成,但对滞留在纳税人的换版停用普通发票的缴销工作进展较慢,仅CTAIS系统中滞留的未缴销普通发票就超过505万份。发票缴销的程序 1、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从而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领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种类、号码等,经财务负责人或分管厂长签章后,加盖用票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发票申请报告及其要求上海开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接受。发现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
3、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及时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上海开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 |